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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实验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分类:院内新闻 作者:xyq 来源: 时间:2004-10-27 访问量:

武汉大学实验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职务晋升工作,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职务晋升工作,要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

第三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要强化岗位意识和履行职责意识,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条件。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程序。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充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受理有关人事争议。

第六条 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考核应重服务质量、工作实绩、学术道德、团结协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缓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涉及的职务聘任和晋升系列为: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出版编辑、中学教师、小学(幼儿)教师、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实验技术岗位分为: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三个职级;

工程技术岗位分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三个职级;

图书资料岗位分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四个职级;

出版编辑岗位分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四个职级;

中学教师岗位分为: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三个职级;

小学(幼儿)教师岗位分为: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三个职级;

卫生技术岗位分为: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四个职级以及护(药、技)师、主管护(药、技)师、副主任护(药、技)师、主任护(药、技)师四个职级。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职务岗位按全校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总数的20-25%设置。

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系列的高级职务岗位控制在本系列在编在岗总人数的20%(今后根据队伍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

出版编辑、卫生(医生)系列的高级职务岗位控制在本系列在编在岗总人数的40%。

中学教师的高级职务岗位控制在本系列在编在岗总人数的40% 。

卫生(护、药、技)技术高级职务岗位控制在本系列在编在岗总人数的3-5% 。

第九条 初级和中级职务岗位由各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按需设置,报人事部审核。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必须参加学校要求的外语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除外)。

第十二条 在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中,要重点考察申请人的服务态度与质量、岗位技术水平和解决本岗位重要技术性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应聘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岗位工作经验,能解决和处理岗位工作中复杂性、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能指导培养中、初级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条件见《武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第四章 聘任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直属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推荐组), 聘任组织的组成及职责见《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同时,学校成立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出版编辑、中学教师、卫生技术等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成员由9-11人组成,设组长1人,评议组成员由正高职务的专家或特级教师担任,专业评议组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

评议组和各级聘任委员会成员应由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办事公道的专家担任。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六条 中级及以下职务由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及本单位技术岗位需要进行聘任, 其岗位聘任条件由各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

高级职务岗位的聘任,由各单位按学校核定的高级职务岗位数,并根据本单位岗位需要定期提出应聘某高级职务岗位。岗位的要求、职责、聘任条件由各单位参照学校聘任条件拟定,报学校审定后,由学校人事部统一向校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 申请职务晋升及岗位聘任程序

(一)向校内外公布招聘岗位和聘任条件;

(二)接受应聘者申请;

(三)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公开展示申请人材料;

(四)采取面试、答辩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察;

(五)教授会议评议表决,差额提出候选人选;

(六)同行专家对正高候选人进行评议;

(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或各单位推荐组评议表决,提出推荐人选;

(八)学校专业评议组评议表决,提出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时间为一个星期);

(九)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决定聘任人选;

(十)公示聘任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一个星期);

(十一)校长授权各单位负责人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 申请中级及以下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通过后,报学校审核,由学院院长(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聘任。

申请副高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推荐组或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内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通过后推荐到学校专业评议组,学校专业评议组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专业评议组通过后由学院院长(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聘任。

申请正高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推荐组或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推荐到学校专业评议组。

申请正高职务应有3-5名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进行鉴定和评价(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人),评价结果供学校专业评议组讨论时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如同行专家有2名以上(含2人)评议结果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晋升条件,原则上对申请人不予表决。

专业评议组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专业评议组差额通过后推荐到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对正高职务候选人评议并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由校长授权各单位负责人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考核办法等内容。

第六章 聘任合同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期分为“有固定期限聘期”(以下简称有限聘期)和“无固定期限聘期”(以下简称无限聘期)两种。

初级岗位首次聘期为三年,续聘期为三年,最多续聘一次(小学、幼儿园教师可以续聘两次);

中级岗位首次聘期为三年,续聘期为三年,最多续聘二次;

副高岗位首次聘期为三年,续聘期为三年,续聘二次后,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签订无限聘期合同;

正高岗位首次聘期为四年,续聘期为四年,续聘一次后,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签订无限聘期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合同。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实行转岗、降职聘任、转人才交流中心或调离学校。(具体条款见《武汉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应在受聘期满之前6个月,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续聘申请报告;受聘人员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学院(单位)向学校递交辞呈。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主要是:独立工作能力、岗位技术水平、优质服务质量、工作数据的准确性、能解决本岗位重要技术性难题等。不同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的考核要求不同,各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同岗位类别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七章 聘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 聘任期满,各单位根据《武汉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对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缓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要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态度以及完成任务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考核工作要加强领导与监督,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八章 人事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聘任组织负责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申诉和人事争议的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聘任、业绩考核等方面有疑虑的,可书面向各级聘任组织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人事部门作为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接受有关申诉与投诉,并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报告,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有关处理决议。

第二十八条 学院聘任组织和学校专业评议组接到有关申诉或投诉后,应在7天内给予答复。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接到有关申诉或投诉后,应在15天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教师,可以在学校工作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部分专业技术人员随着自身条件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可以转聘其他岗位。

第三十一条 现任专业技术人员(指在本办法生效前在职)在本办法实行后,经考核,原则上按现职务级别转入新的专业技术岗位系列。其职务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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