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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职工办理因私(旅游、探亲)出国出境程序及说明
教职工办理因私(旅游、探亲)出国出境程序及说明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公通字[2003]13号文件,我校下列人员已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管理:
1、全校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2、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含享受副厅级待遇的干部);
3、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副高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5、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人员;
6、财务管理人员;
7、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
8、涉及学校资产安全及机密的人员;
9、学校认为有必要登记备案的其他在职或离(退)休人员。
以上备案人员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时,需凭本人所在基层单位的书面意见和《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到人事部审批盖章。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已经领取证件的上述人员暂不出国(境)的,其持有的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应按照规定,交人事部集中妥善保管。再次出国(境)的,仍应履行报批手续,并在人事部领回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出国(境)。回国后,证件应及时上交。否则,将视为逾期滞留不归。
具体办事程序如下:
一、本人向本单位(学校各党群行政部门、直属单位、教学科研基地、学院等)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申请人姓名、职务(职称)、目的国(地区)、时间、原因(注:此处只应为旅游、探亲两类)等基本信息,并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各单位负责人本人因私出国(境)的,应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
二、如实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各项内容;
三、凭以上两项书面材料,到人事部工薪福利办公室申请审核盖章;
四、申请新办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以及在人事部领回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准备出国(境)的,应交证件押金人民币壹千元(RMB1000.00)。此押金待本人回校交回证件时退还本人。
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可自行办理,无须以上手续。
备注信息:
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电话:027-8539537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
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江南受理中心
电话:(027)67880461
地址:珞喻路546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