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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说明
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说明
教职工达到国家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流程及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到所属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填写退休审批表(附件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全民所有制合同工达到退休年龄当月一星期内还需向人事部工薪福利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1、在武汉市参保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武汉市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二张(附件二)、一寸登记照一张;
2、在省直参保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张(根据个人情况,有则提供)、一寸登记照二张、中国银行存折(本人)复印件一张;
二、退休当月本人到离退休工作处办理退休证,并在财务部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次月凭退休证到武汉市公积金高校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
三、对于符合提高退休标准的人员需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具体为:
(一)符合鄂人〔2007〕29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须由本人提供以下材料:
1、获奖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2、曾在西藏海拔高度3500米以上工作满10年的人员应提供西藏当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
3、填写《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提高退休费审批表》一份(附件三)。
(二)符合鄂政发(2012)14号文件规定,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当月可到后勤保障部计划生育办公室开据独生子女证明交人事部工薪福利办,按本人退休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5%享受每月奖励金。
(三)其它原因需提高退休标准的人员,依相关规定向人事部工薪福利办按时提交材料。
四、全民所有制合同工社保退休手续后期相关工作以人事部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