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tio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教师资源,进一步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高等教育特点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教师职务聘任和晋升工作,要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配备的需要出发,既要考虑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
第三条 在教师职务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和履行职责意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严格掌握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四条 学校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教师岗位分为基础教学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
第五条 基础教学型与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四个职级。科研为主型岗位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四个职级。
第六条 教师职务聘任要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以岗定薪、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规范教师职务聘任程序。
第七条 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学术评价和行政审核相结合的机制。学术评价的主体在各级聘任委员会,在学术评价中引入“教授会议”和校外同行专家评议机制。行政审核由学院(单位)和学校两级负责。
第八条 教师职务聘期分为有固定期限聘期(以下简称有限聘期)和无固定期限聘期(以下简称无限聘期)。副教授及以下职务一个聘期为三年,教授职务一个聘期为四年。无限聘期职务的教师可以连续工作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
助教和讲师一律为有限聘期;副教授以有限聘期为主,可以有适量的无限聘期;教授以无限聘期为主,少数教授可以实行有限聘期。
第九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受理有关人事争议。
第十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考核应重实绩、重贡献、重学术道德、重团队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缓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教师编制包括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教育规模中教师与学生的比例及科研工作任务设置的教学编制和科研编制。学校根据各单位编制数、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及学校发展规划等设置各单位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数。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要统筹兼顾、重点倾斜,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上水平,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高级职务岗位要适当向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倾斜。
第十三条 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按一级博士点授权单位、博士点学科、硕士点学科和一般学科分类设置,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设岗,但不得重复累计计算岗位数。
第十四条 一级博士点授权单位及博士点学科高级职务岗位控制在本单位或本学科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65%;硕士点学科高级职务岗位控制在本学科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50%;一般学科高级职务岗位控制在本学科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45%。岗位设置具体方案见《武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岗位调节: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等根据学科队伍情况可增加1-2个教授岗位;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高于30%或50%以上的学科,高级职务岗位可增加5%或10%;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理工医科50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学科50万元以上的课题组可增加教授岗位1个,项目结题后,滚动到单位的高级职务岗位数内。岗位调节的具体方案见《武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中初级职务岗位设置由各学院(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按需自行设定。
第十七条 岗位数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动。学校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每二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学校预留5% 的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数,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引进优秀人才。
第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高级职务岗位数,结合学科发展规划,将高级职务岗位设置到二级学科,并制定各级职务工作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考核内容等,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二十条 应聘各级岗位的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师职务聘任要重点考核申请人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对新聘或晋升高级职务的教师,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的要求应高于现已聘任的同级职务教师,逐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二条 应聘各级职务教师均应参加学校要求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PETS5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新聘教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教授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部、体育部等学科的教师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应聘讲师和助教职务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在助教岗位工作3年后,方可申请讲师职务;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在讲师岗位工作2年、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在讲师岗位工作5年后,可申请副教授职务;副教授在本岗位工作5年后,可申请教授职务。
第二十四条 应聘高级职务的教师应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胜任本专业核心课程的讲授;在本学科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充足的日常科研经费;正式出版了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在本专业已发表多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各级职务聘任具体条件见《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教学、科研岗位上业绩突出的教师,可不受任职年限、学历的限制,按学校破格条件申请聘任高一级职务,破格条件见《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四章 聘任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各级委员会负责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议及聘任工作。
(一)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主管人事、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主管人事的副校长任副主任。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职责:
1、领导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职务晋升工作;
2、确定学校专业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组织成员名单;
3、审定全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4、确定教学、科研单位每年招聘各级职务岗位限额;
5、受理复议申请;
6、协调和处理各级职务聘任中的有关事宜。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校人事部,负责各级职务聘任和职务晋升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由11-13名教授组成(含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院党委书记任副主任。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职责:
1、领导全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职务晋升工作;
2、审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3、确定学院每年招聘高级职务岗位限额;
4、审定岗位聘任任务书;
5、受理复议申请;
6、协调和处理院系职务聘任中的有关事宜。
(三)学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出席,聘任结果方为有效。
(四)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成员应由思想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办事公道的专家担任。
(五)教师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聘任委员会组成成员与候选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予回避。应聘候选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请求,请求回避的同行专家一般不得超过3名。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数及学科队伍建设情况,每年提出本单位应聘教师各级职务岗位限额,学校按每年应聘计划进行审核后,网上公布全校各学科招聘各级职务岗位情况及聘任条件,向校内外公开招聘。
第二十八条 申请职务晋升及岗位聘任程序
(一)向校内外公布招聘岗位和聘任条件;
(二)接受应聘者申请;
(三)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公开展示申请人材料;
(四)采取面试、答辩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察;
(五)教授会议评议表决,差额提出候选人选;
1、教授会议由各学院全体教授组成。学院教授人数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的教授共同组成教授会议。
2、教授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最低不得少于15人),评议结果方为有效。
3、有两个以上学科门类的学院可按学科门类召开教授会议。
(六)同行专家对正高候选人进行评议;
(七)学院聘任分委员会评议表决,提出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时间为一个星期);
(八)学校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决定聘任人选;
(九)公示聘任人员名单(时间为一个星期);
(十)校长授权各学院院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对教授、副教授职务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人选,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评委会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申报高级职务同意票达到全体评委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对教授职务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破格申报教授同意票达到到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 申请应聘教授职务的应有5名以上校内外同行专家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进行鉴定和评价(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3人),评价结果作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讨论时的主要参考意见之一,如同行专家有2名以上(含2人)评议结果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晋升条件,原则上对申请人不予表决。
第三十一条 讲师和助教职务的聘任程序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经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审核后聘任。
第六章 聘任合同
第三十二条 教师职务聘任应由校长授权各学院院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考核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助教首次聘期为三年,续聘期为三年,最多续聘一次;
讲师首次聘期为三年,续聘期为三年,最多续聘二次;
副教授首次聘期为三年,续聘期为三年,最多续聘二次,续聘二次后,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签订无限聘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