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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条例

分类:院内新闻 作者:xyq 来源: 时间:2004-04-26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切实解决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困难补助分为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减免学杂费。

第二章 特困补助

第三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在校获得国家贷款后个人生活仍很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并符合特困生条件者,学校可给予特困补助。

第四条 申请特困补助条件: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

二、父母双双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三、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四、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过重;

五、突发性天灾人祸。

第五条 补助标准:特困补助每生每学期控制在500元以下,特珠情况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各院、系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对于学生发生的困难,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校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一、学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极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三、进校的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

第九条 补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每生每学期控制在300元以下,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各院、系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四章 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对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缴纳学杂费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第十二条 减免学杂费工作一般在每学年九月份进行。申请减免学杂费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学杂费申请表,各院、系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减免学杂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在籍学生人数的0.1%左右。

第十三条 新生入校应交纳全部学杂费。其中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上述减免学杂费条件的,经学生工作部调查核实后,于当年进行研究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一、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二、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三、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四、受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贷款者。

六、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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